去年11月,"上海高院"微信公众号曾报道过一篇婚前房产、婚后加名,加了后再想“撤下来”,行吗?该事件当时上过微博热搜,话题#妻子用离婚威胁丈夫婚前房产加名#引发网友关注和讨论。
“80”后陈先生为了维系夫妻感情、稳定婚姻关系,在妻子姜女士的多次“软磨硬泡”最后通牒“如不加名,就离婚”的情况下,瞒着父母把姜女士的名字加在自己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证上。然而,令陈先生没想到的是,加名字的当晚,姜女士又与其发生了激烈争吵,并再次提出离婚。不久后,姜女士便带着女儿搬回娘家居住。一次,姜女士在母亲、舅舅的陪同下回陈先生家中取个人用品,两家人一言不合矛盾升级,姜女士对家里的电器进行"打砸抢",抢不过来的就砸坏。2021年,陈先生向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,因为姜女士不同意离婚,所以法院判决不同意离婚。陈先生又向静安法院提起撤销赠与的诉讼,诉请撤销对于姜女士房屋的赠与,静安法院以"目前两人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感情仍有改善的可能,即使将来两人离婚,也未必仅能归责于其中一方"为由认定姜女士在接受赠与前后的行为不构成对陈先生的欺诈,陈先生主张姜女士未完成赠与所附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,故对陈先生主张撤销其已完成的赠与,不予支持。陈先生的撤销赠与案件和离婚案件黄律师均参与办理,该案目前最新进展:2023年姜女士起诉离婚,要求分割该房屋,按照房屋价值的50%取得房屋折价款,最终法院判决离婚,房屋归陈先生一人所有,陈先生向姜女士支付35%的房屋折价款。
黄律师曾在语录思考 |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,离婚时如何分割? 一文中总结道:类似情形,大部分法院按照双方在产权证上加名后已明确的产权份额进行分割,而不考虑另一方对购房是否有出资、是否参与还贷等因素。也有法院综合房屋的来源、对房屋贡献大小、出资情况、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,依法酌情确定应当给予另一方的房屋折价款。本案中,一审法院对于陈先生应给付姜女士房屋折价款的具体金额的确定,考虑到该房屋系陈先生婚前个人财产、姜女士对该房屋并无贡献,且考虑原、被告婚姻的持续情况、分居的事实等,综合考虑上述因素,依据公平原则,酌定原告得房屋折价款。二审法院认为:系争房屋原为陈先生婚前财产,姜女士在双方婚后所取得的50%,产权份额来自于陈先生的赠与,无论陈先生赠与的原因是否为履行婚前承诺,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持长久的婚姻关系。然,姜女士在取得系争房屋产权份额的次日,在与陈先生争吵时即提及离婚,一个月后就与陈先生分居,之后双方又分别提起离婚之诉,由此可见,陈先生的赠与行为并没有起到修复或是增进夫妻感情的作用,其维系婚姻关系的目的并未实现。类似案例还有:
-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(2018)沪0105 民初15645 号
-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(2018)沪0109 民初11879 号
-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(2017)粤0402 民初第6210 号
这些案例中均考虑了房屋来源、双方对房屋的贡献、居住使用情况等因素而不是简单按照登记比例(50%)确定房屋折价款。
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,本质上是赠与行为。此时进行的加名,无论是否登记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,实质上应视为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共同共有,而非以各占50%产权份额的意思分割涉案房屋。加名的目的是为了修复或者增进双方感情,维系婚姻生活持久、稳定和美好。在婚姻破裂、离婚分割时,不一定按照50%产权份额的意思分割涉案房屋,而是会根据房屋来源、双方对房屋的贡献、居住使用情况、婚姻过错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
夫妻不是简单的合伙人,而是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双重结合。法院在分割房产时突破“意思自治”的50%,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,采用了公平原则,考虑到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,对如翟欣欣事件、胖猫事件中的“捞女”进行否定性评价。
从反面来说,夫妻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所做的产证加名、确定份额有不被法院直接采纳进行分割的可能,因此保险起见建议配套《婚内财产协议》进一步明确各自享有的份额和作为分割时参照依据。
作者:黄宇璐律师
专业领域:婚姻·继承·监护·企业合规·财富管理
观韬中茂(上海)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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